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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开发权”值得借鉴

2000-06-09 来源:光明日报 刘治兰 黄建钢 我有话说

“转移开发权”是指一种对历史建筑、文化遗址和自然风景进行综合保护的方法。在国内人们对此还不很熟悉,但是在国外,转移开发权已得到学者的广泛认同和政府的极大关注、采用。

比如,1974年美国芝加哥市的建筑保护,1978年美国纽约市的建筑保护,以及同年波多黎各的海滨保护等,都有效地运用了转移开发权机制。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度,历史建筑、文化遗址到处可见,目前还面临着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冲突。随着人们提高生活质量欲望的不断增强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与环境的冲突、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之间的恶性连锁反应日趋突出,并由此影响到一些历史建筑、文化遗址的保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转移开发权的概念与方法可以给我们以很好的启发。

从某种意义上说,转移开发权是一种对土地的管理手段。它是将某一区域土地的所有权与开发权剥离,并将其中的开发权转变为一种可以上市的商品。但土地的所有者并不丧失其对土地的所有权,他有保留,或出售该区域“开发权”的自由,而开发权的持有者则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有限的开发和利用。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显在的或潜在的转移开发权市场。

开拓转移开发权市场应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宣布某一地区为保护区,禁止在这一地区内的一些或所有开发活动;用法律的形式允许保护区中的土地所有者出售土地的“开发权”,形成了转移开发权的供给方;法律允许有“开发权”的购买者在相应的时空范围内从事允许的开发、研究或保护活动,这就产生了转移开发权的需求方。需求方可以是政府,或国际组织,也可以是大公司,科学团体基金组织、大学,甚至是有环境保护意识的个人。

有了转移开发权的供求双方,一个“开发权”的整体市场就形成了。要解决转移开发权的价格确定等一系列技术上的难题,其方法可以因地制宜。

转移开发权市场的形成,有利于人们对某个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以缓解由于环境保护而造成的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同地区人们生活水平上的差异。

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在经济发展中,本应强调“协调”发展,即东部和西部、内地和沿海、城市和农村……发展的协调性。但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表明,这种“协调性”,不仅没有改善,而且还有质与量的下降。而“转移开发权”的引进,将有利于这种状况的改进。

在我国一些地区,不是以环境的代价换取经济上的发展,就是以经济的贫困换取环境的保护。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开发区泉涌般地出现,但其中还没有一块“开发区”与环境保护相联系。

鉴于上述缘故,笔者以为,政府决策和相应职能部门不妨关注和研究一下转移开发权的开发与应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行政学院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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